深圳市龙华区“二小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标准

2023-08-15 15:33:24 

深圳市龙华区“二小零”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实施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龙华区“二小零”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黑体字部分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2  术语


2.2.1“二小零”


是对不属于建设工程纳管范围但属于建设施工或类似作业的二次装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简称。


2.2.2建设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及住建部门规定的其它项目。


2.2.3二次装修


是有别于初装的重新装修或者完善装修的动作,是对第一次的完善改装。


2.2.4小散工程


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2.5零星作业


是指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2.2.6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 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2.7动火作业


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8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2.2.9 临时用电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2.2.10有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2.11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1]第八十一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 第645号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 ]第80号修正)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指引的通知》(深建质安〔2018〕217号)


3.2 国家和行业标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8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T13955-2017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4  适用范围


4.1 小散工程具体包括:


4.1.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4.1.2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1.3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4.1.4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4.1.5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4.1.6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4.1.7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4.1.8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4.1.9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4.2 零星作业具体包括:


4.2.1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2.2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4.2.3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2.4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2.5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4.2.6其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4.3二次装修具体包括:


4.3.1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4.3.2报建工程安全终止监督后的修缮、整改等施工内容。


4.4交钥匙工程(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具体包括:


4.4.1尚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也未被使用单位提前使用的“交钥匙工程,安全责任主要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


4.4.2尚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但被使用单位提前使用的“交钥匙工程,安全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5  职责


5.1 龙华区内从事“二小零”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及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落实责任范围的安全管理,在施工或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2 龙华区应急安全管理协会组织对本标准的研讨、制定、修订、解释和推广。


5.3对“二小零”施工或作业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综合或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推动。


6  安全管理措施要求


6.1基础安全管理


6.1.1从事“二小零”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1.2从事“二小零”施工的单位应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1.3建设单位或业主应监督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进行安全交底,留存培训和交底资料。


6.1.4施工或作业中涉及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6.1.5涉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6.1.6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1.7网格员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备案管理


6.2.1备案单位:“二小零”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工作站或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6.2.2备案资料


6.2.2.1备案登记表(《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6.2.2.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2.2.3安全生产承诺书


6.2.2.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2.2.5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需要提供作业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6.2.2.6其他备案资料(具体参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备案工作指引》)。


7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施工单位应将“二小零”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施工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


7.1.2施工作业现场应根据作业风险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临边、带电体、燃气管道等危险部位做好隔离和防护措施。


7.1.3施工作业现场物品堆放应平稳、整齐,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7.1.4施工现场应做好封闭管理,存在困难的项目应做好防护警戒工作,确保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7.1.5作业人员严禁饮酒、打赤膊、光脚、穿拖鞋和高跟鞋进行相关作业。


7.1.6作业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应规范佩戴安全帽,并根据作业岗位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1.7施工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施工现场的防火设施配置应符合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水等相关规范要求。


7.1.8施工作业现场涉及动火、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墙体拆除、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或《作业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7.1.9作业现场应光线充足或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满足作业安全的照度。


7.2 临时用电


7.2.1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原则,严禁私拉乱接和“一闸多机”。


7.2.2配电及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


7.2.3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2.4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7.2.5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7.3 动火作业


7.3.1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可燃、易燃物,施工中电焊渣、切屑金属火花掉落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防护、隔离、收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7.3.2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人证相符且证件需在有效期内才能作业。


7.3.3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7.3.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4起重吊装作业


7.4.1吊装作业应划定作业区或拉警示带、张挂安全警示牌,作业区域内不应有影响吊装作业的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等);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去,任何人员不得在吊装物下穿行或停留。


7.4.2吊运装卸机械安装基础确认、安装固定安全可靠,吊运装卸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和机具、吊钩、吊绳、索具以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4.3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十不吊”。


7.4.3.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7.4.3.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7.4.3.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7.4.3.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7.4.3.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7.4.3.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4.3.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7.4.3.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7.4.3.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7.4.3.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7.5高处作业


7.5.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


7.5.2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7.5.3严禁使用自制木梯,不能使用无防滑垫、支撑杆和不稳固的人字梯;使用金属梯具严禁靠近带电体。2米左右的高处作业使用上部带防护栏杆的安全梯具,3米以上应使用升降平台(见下图)。



7.5.4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7.5.5使用门式脚手架或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时,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7.6有限空间作业


7.6.1有限空间作业应进行严格审批,严格落实“七不作业”(未经风险辨识不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作业、没有监护不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作业、未经审批不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作业)。


7.6.2进入有限空间清污排障作业,每次连续作业不超过30分钟,每次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全程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仪,发现存在有害或可燃气体时,必须先撤出作业场所,重新进行通风检测,并查明有害气体超标原因。


7.6.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就近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连续送风式长管呼吸器)、三角架提升设备、全身式安全带和救生绳等应急器材,距离不超过15米。


7.6.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管理人员应能熟练使用上述作业、监测、通风、救援器材和设施。


7.7工业气瓶使用


7.7.1 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在装卸或搬运途中发现气瓶漏气、燃烧等险情时,作业人员应针对险情原因,进行紧急有效的处理。


7.7.2施工作业现场使用的工业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使用期内且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7.7.3瓶帽、保护罩、底座、颈圈、瓶阀,易熔合金塞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7.4施工现场工业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和防晒措施。


7.7.5工业气瓶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卡箍予以紧固。


7.7.6使用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使用人员 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


7.7.7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7.8墙体拆除作业


7.8.1墙体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7.8.2作业前,必须将要拆除的建筑物的电线、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话线等先切断或迁移。


7.8.3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


7.8.4拆除作业危险区域应进行围挡,并设警戒和告示,不准行人通过或站立


7.8.5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拆除墙体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禁止采用挖墙洞、掏掘或推倒的野蛮拆除方式。


7.8.6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7.8.7在高处进行拆除工作时,要设置溜放槽,较大的或沉重材料,要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吊下,禁止向下抛掷。


8  标准说明


本标准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8月3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