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预防触电安全管理实施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龙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含建设工程、二次装修、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三小场所”等,下同)和房屋出租场所的用电或临时用电的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黑体字部分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2 术语
2.1 电气设备
凡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例如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讯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2.2 电气装置
由相关电气设备组成的 ,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的组合。
2.3直接接触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4 间接接触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5 剩余动作电流
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规定条件下动作的剩余电流值。
2.6 移动设备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电气设备。
2.7 手持设备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2.8 保护接地
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接地。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3.2 国家和行业标准
《电气安全术语》GB/T 4776-2017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 职责
4.1 龙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及房屋租赁业主均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落实责任范围的用电安全管理,在用电过程中采取相应的触电预防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2 龙华区应急安全管理协会组织对本标准的研讨、制定、修订、解释和推广。
4.3对生产经营及居民出租屋用电等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综合或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推动。
5 安全管理措施要求
5.1从事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应对本场所内的用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2生产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对作业人员关于触电预防方面的安全培训;居民出租屋业主应告知租户关于安全用电注意事项。
5.3涉及用电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4临时用电危险作业应进行审批,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或《临时用电作业票》,编制应急处置措施,并配备监护人实时予以监护。
5.5用电作业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有效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6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6.1 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1配电箱、开关箱等用电设备设施和场所应张贴“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
6.1.2断电作业的控制开关处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6.2带电作业管理要求
6.2.1严禁带电作业,特别是在粉尘涉爆、可燃气体、潮湿场所等危险区域内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检修或更换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6.2.2特殊情况下必须带电作业的应进行审批、监护和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6.2.3设备断电后,应先关闭电源,在开关处上锁并悬挂标志牌。
6.3隔离防护要求
人员可直接触及带电体的,应采取屏护挡板、围栏、物理分隔等防止触电措施。
6.4保护接地及电气连接要求
6.4.1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应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
6.4.2配电箱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和金属框架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4mm² 的跨接地线做电气连接。
6.5线缆敷设要求
6.5.1严禁私拉乱接。
6.5.2配电线缆在室内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线缆应用导管保护。
6.5.3配电线缆在室内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敷设高度低于2.5m时应用导管保护。
6.5.4严禁无导管或线槽等防护措施使用“花线”。
6.6漏电保护开关设置要求
6.6.1配电线路末端控制开关或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漏电保护开关。
6.6.2安装在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游乐园、浴室、水产品加工区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的漏电保护开关。
6.7潮湿场所管理要求
6.7.1用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或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游乐园、浴室、水产品加工区等潮湿场所时,其插座等接线盒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潮湿场所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6.7.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II类电气设备或不超过36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6.7.3设备检修用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6V。
6.8移动及手持电动工具要求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不带接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6.9临时用电要求
临时用电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原则,严禁私拉乱接和“一闸多机”。
6.10鼓励用电单位使用智慧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7 标准说明
本标准由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