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湖街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一)

2023-12-21 14:29:16 

案例说明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1124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21124日,在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赵xx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项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六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1号规定,决定对赵xx予以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也警醒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