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
2023年7月27日,在对深圳市龙华区****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涉及一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台账:楼顶水淋塔,共1处),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七条的规定;2、未在楼顶水淋塔(共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五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该单位存在的两项问题(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能警示企业高度重视并加强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有限空间事故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