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近日,贵阳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而被处罚2.5万元,
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包括未与部分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对研发部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