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洗罐引发爆燃,2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10-29 15:16:32 

2024年5月14日21时38分

普宁占陇华林村一油罐车驾驶员

在自行洗罐过程中发生罐内爆燃

造成罐内1人和槽罐上协助洗罐1人坠地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56万元

近日

广东普宁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

《普宁占陇华林村村道“5·14”油罐车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

因驾驶员擅自进入槽罐内部违规洗罐、

相关单位管理不到位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4日6时56分,刘某民驾驶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到达导航定位的装货地点,由于潘某平等对接人未到来,刘某民觉得定位的丽源纺织厂不可能有货装,便驾车到隔壁的广东协胜公司,称其前来运油,恰好当天广东协胜公司与购买方有运油约定,但购买方尚未告知运输车辆号牌。由于早晨时段,广东协胜公司销售人员尚未到厂,生产厂长孔某朋不知具体销售情况,将刘某民当成前来运油司机,引导其装载轮胎裂解油(燃料油)

9时许,装载完毕后向刘某民收取费用时,发现刘某民不是购买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司机,确认错误装货。广东协胜公司要求其等待购买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到达后直接将油转罐。

21时许,油转移至粤AGM759/粤AFP05挂号液体罐车,刘某民提出在广东协胜公司洗罐。广东协胜公司认为不具备洗罐条件不予同意,21时30分,刘某民与余某亮驾车离开。

21时33分,刘某民将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停靠在博通环保公司门口侧面,下车拿铁质(不锈钢)拖把和抹布、头戴非防爆头灯,21时37分45秒,进入冀E145W挂号的槽罐内部进行清洗。随后,邓某宗手里拿着与博通环保公司门口水龙头相连接的水管爬上槽罐车顶,将水管伸入槽罐里面,接着叫余某清打开水龙头开关

21时38分44秒,槽罐内突发爆燃,站在槽罐车顶的邓某宗受到爆燃冲击而坠落地面。余某清见状立即赶去查看,并让潘某豪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02

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专家组技术分析结论:本次事故为冀E14EW挂号罐车刚卸完轮胎裂解燃料油,罐里存有轮胎裂解燃料油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司机携带非防爆照明头灯和金属材质清洁拖把进入罐内,爆炸性混合物遇照明头灯产生的电火花,或清洁拖把摩擦产生的静电、碰撞产生的火花引起的爆燃事故

03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洗罐。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司机刘某民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 进入罐体内进行洗罐,未辨识进入罐体内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燃爆炸等安全风险,携带非防爆头灯、铁质(不锈钢)扫把等产生点火源物体,导致罐体内残留的可燃油气爆燃,造成罐内的刘某民烧伤和槽罐上协助洗罐的邓某宗坠地受伤,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液体罐车洗罐安全管理不到位。(1)车属单位河北兴航公司以及车辆实际出资人霍某峰①未与刘某民订立的劳动合同 ,②未教育和督促 刘某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并告知进入罐体内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燃爆炸等安全风险,③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刘某民未经报告擅自进入罐体内洗罐的事故隐患。

(2)邓某宗未辨识登上槽罐协助洗罐的高处作业风险。

(3)博通环保公司员工余某清、余某亮未排查发现 登上槽罐的高处作业风险、未报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门口侧面协助刘某民违规洗罐。

调查报告显示

因刘某民、邓某宗在事故中遇难

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调查组认为

涉事油罐车所属企业邢台兴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及其投资人张某辉、

涉事油罐车经营管理权人霍某峰、

普宁市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

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建议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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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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